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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14 15:21:00 作者:泰安腾峰环保
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集中处理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预防和减少污泥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泥是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
第三条 污泥处置是指将污泥无害化处理后弃置于自然环境中(地面、地下)或再利用,能够达到长期稳定并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的终消纳方式。处置方式有土地利用、建筑材料综合利用、焚烧、卫生填埋等。湿污泥被加热后水份蒸发,水蒸气夹带着污泥中的挥发性气体及污泥粉尘进入冷凝器。污泥的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监督管理工作,市、县是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管理工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污泥处理处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将污泥处理处置纳入城镇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确保新建、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第六条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鼓励建设区域性污泥集中处理处置设施。
第七条 各地***应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各类投资主体采用PPP、BOT、TOT等方式参与建设运营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第八条 各地***应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原则上应补偿到能够保障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行并合理盈利。当地***应与污泥处理处置单位签订协议,根据协议要求,按时足额拨付资金,确保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运行。
第九条 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要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绿色、循环、低碳”的总体要求,根据污泥泥质、产量及分布等特点,坚持“安全环保、循环利用、节能降耗、因地制宜、***”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可行、技术适用、工艺***、形式多样的污泥处理处置方式,优先考虑土地资源化利用、建材利用和焚烧发电等利用方式。行政区域内或周边建有垃圾焚烧厂、水泥厂、热电厂的地区,可优先考虑采用干化焚烧技术处理处置污泥;卫生填埋可作为应急处置方式。余热锅炉采用常规的低压过热蒸汽炉,受热面包括过热器、对流管束、省煤器和空预器。
污泥是污水处理后的产物,是一种由有机残片、细菌菌体、无机颗粒、胶体等组成的极其复杂的非均质体。污泥的主要特性是含水率高(可高达 99%以上),有机物含量高,容易腐化发臭,并且颗粒较细,比重较小,呈胶状液态。从2013年开始,污泥处理市场得到逐步的规划,慢慢走向成熟期。污泥中含有大量有机物,重金属,如处理不当,很容易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污泥焚烧发电项目迫在眉睫,污泥焚烧发电配套设备污泥输送系统是泰安市腾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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